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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邮轮游艇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10-05信息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天津邮轮游艇协会”,中文简称“邮轮游艇协会”,英文为“TIANJIN  CRUISE  &  YACH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TJCY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市邮轮游艇设计、制造、销售、配套企业,邮轮游艇港口码头企业,邮轮游艇运营公司、船舶代理公司、游艇俱乐部,旅游服务商,邮轮供应商,邮轮游艇会展、咨询、培训、科研、教育单位,从事邮轮游艇管理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本市以外拥有游艇并拟在天津注册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加强党的领导,围绕推动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积极开展活动,搭建政企桥梁,推进中外合作,保障会员权益,维持行业秩序,促进天津邮轮游艇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在天津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遵照国家和天津市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发起、成立,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本会办公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5层,面积130平方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政策制定。主动参与邮轮游艇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参与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二)开展招商引资。发挥协会优势,组织动员企业,积极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企业与组织来津。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接政府部门的职能转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就邮轮游艇的有关事项进行前期调研,提出意见建议。承办邮轮游艇展会。
  (四)承担公共服务。根据需要,承担统计调查、项目评估论证、技术标准制定、企业资质认证等事项。
  (五)沟通政企联系。搭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交流平台,深入会员企业,组织双方座谈,加强工作联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建议。促进官、产、研、学交流合作。
  (六)组织会员活动。开展会员企业活动,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反馈国内外市场动态,推进会员企业合作。承接会员企业的专题调研,开展专业研究。
  (七)积极搞好服务。组织各类培训,开展业务咨询,进行市场推介,组织进行路演,搭建交易平台,组织相关评选,推进行业衔接。
  (八)开展中外交流。组织供货采购、旅游机构与国际邮轮游艇企业对接。组织企业赴国内外考察,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加强与国内外邮轮游艇企业和组织合作。引进国际认证体系。
  (九)加强行业规范。收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编写发布发展报告。推进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反对不当竞争,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开展与其他相关社会团体的合作。
  (十)促进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的其它相关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是:依法设立的邮轮游艇设计、制造、销售、配套企业,邮轮游艇港口码头企业,邮轮游艇运营公司、船舶代理公司、游艇俱乐部,旅游服务商,邮轮供应商,邮轮游艇会展、咨询、培训、科研、教育单位,从事邮轮游艇管理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本市以外拥有游艇并拟在天津注册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
  (四)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经秘书处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自提交书面申请半年内,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四条: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批准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少于7家,不多于理事成员的1/3。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2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条:监事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主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筹备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立党支部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确定,也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