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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邮轮游艇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07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邮轮游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依据《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2]第61号)及《天津邮轮游艇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协会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0至12月交纳下一年度会费。
  第五条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六条 单位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个人会员每年1000元。
  第七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理事会提出,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会费用于履行《天津邮轮游艇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帐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协会有权暂停其会员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要求减免会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未被批准的应足额交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