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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13-09-26信息来源: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章程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是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共同创办的中国邮轮服务与管理类人才培养院校和机构的联盟组织,是邮轮行业、企业与邮轮服务与管理类人才培养院校、机构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中国邮轮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国内和国际邮轮人才市场需求为目标,团结和动员国内邮轮院校以邮轮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指导思想,促进邮轮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邮轮专业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邮轮人才水平的体量成长和质量提高,促进邮轮人才培养院校、机构与邮轮行业、企业的结合,实现邮轮专业人才在招生、培养、实习和就业等四个方面的资源共享,以期共同发展,共同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接受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的业务指导。联盟由全国邮轮人才培养院校和机构组成。
  第四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贯彻国家教育工作基本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中国邮轮院校之间的合作,打造中国邮轮职业教育的“常青藤联盟”。联盟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优势共享、整体崛起”的目标和原则,将在学生互派、师资交流、教材合作、实训设备、实训基地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同时建立邮轮人才培养战略合作机制,并根据国际、国内邮轮发展形势的需要,将合作进一步推向深入。联盟的长远目标是创造世界邮轮人才培养的中国品牌。
  第五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以天津海运学院和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为主要筹建单位,联合国内邮轮人才培养院校,共同发起成立“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
  第七条  在招生方面,各学院加强合作,统一招生标准(参考国际邮轮公司的招聘标准,如:外在形象标准和英文水平等),统一招生形式(如:学生获得面试通过后,方可录取),共享招生资源和渠道,在招生宣传资料上,经授权许可,可以标明“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字样和相关国际邮轮公司(如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丽星邮轮公司订单培养)等标志和字样。
  第八条  在学生培养方面,在深度校企合作的基础上,各学院通力协商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在课程标准、考核方式、学生职业资格证书考证安排等方面统一标准。
  1、通过建立国际邮轮企业人才订单班,前置国际邮轮企业内训课程,实现学生学历教育与新员工入职教育的“无缝对接”。
  2、结合国际邮轮公司各个工作岗位需求,联合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共同开发、设立邮轮行业人才资格证书,实现邮轮人才的持证上岗。
  3、天津海运学院以及其他有资质的院校共同为联盟院校学员提供中国海事局认可并授权的海员证书培训。 
  第九条  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联盟内各学院共享师资资源,利用国内访问学者,教师赴邮轮公司挂职锻炼,校际师资交流,科研协作,共建本科和硕士点等多种形式,有效解决师资队伍短缺问题,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第十条  在课程建设方面,实现课程设置,课时分配,授课形式,教学大纲等方面标准化。共享各级精品课程资源,依据国际邮轮企业岗位需求,分析岗位需求能力,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
  第十一条 在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各个学院与行业协会、国际邮轮企业(如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丽星邮轮公司等)一起,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按照国际标准建设、共享校内国际邮轮实训基地。充分利用基地内软件和硬件设施,实现各个学院之间学生按年级(班级),按学期的交流互访,在基地内完成实训课程。
  第十二条  在教材建设方面,各院校优秀教师与行业企业的资深人士共同参与邮轮专业课程教材的编写工作,融合国际邮轮的实施标准和岗位流程,实现邮轮专业学生教材的和邮轮企业内训教材的“一体化”。
  第十三条  在邮轮专业学生实习和就业方面,  共享联盟内的实习就业渠道与信息资源,进一步完善实习管理制度,按照国际邮轮公司的要求完成校内实训和校外顶岗实习。与国际邮轮公司共同选择中介机构,商讨实习岗位,实习津贴,实习轮岗等一系列学生实习关键要素。
  第十四条  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协作,在现有“中国邮轮产业大会”平台的基础上,共建“中国邮轮产业大会邮轮游艇经济学术研讨会”,建立学术交流机制,年会论文召集和论文集出版机制,形成邮轮游艇行业经济研究的人才和理论高地。
  第十五条  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中国邮轮产业采购与供应联盟”建立协同机制,发挥“邮轮人才培养机构联盟”的优势,实现邮轮产业“人才流”、“顾客流”和“物资流”的有效联动。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国际邮轮产业和人才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邮轮机构、团体和邮轮专业人士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第十七条  在促进邮轮专业学历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邮轮专业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终生学习的发展。
  第十八条  促进邮轮专业知识与其他专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合作。
  第十九条  兴办符合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理事会,是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联盟秘书处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理事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联盟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常务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行使联盟的职权并领导联盟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联盟理事会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 
  2、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3、审议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5、审议和批准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成员的变更和增补;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会长负责全面联盟工作,执行会长主持联盟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执行主席工作。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召集,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会长或执行会长提名,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秘书长协助会长或执行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工作委员会和其他若干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聘请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荣誉主席和顾问。 
第四章 加入联盟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  加入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基本条件:
  1、承认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章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的全国邮轮人才培养高等学校和机构;
  3、开设有酒店、邮轮专业(或相关旅游专业),拥有专业(学科)带头人、教师和相当数量的学员; 
  4、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全国邮轮人才培养高等院校和机构,向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提出申请,经专家工作委员会实地考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中国高等学校邮轮人才培养机构联盟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加入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的机构,接受联盟的领导,执行联盟的决议,承担并完成联盟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理事会。联盟成员机构申请退出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须经联盟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联盟会员机构凡严重违反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联盟常务理事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下设秘书处,设在执行主席单位。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联盟下设专家组,负责邮轮相关产业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新增会员考察审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联盟工作人员应热爱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的事业,树立为联盟会员服务的思想,具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组织协调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及联盟年费标准:
  1、资助; 
  2、捐赠; 
  3、会费; 
  4、其他收入。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年费标准:
  副会长:5000元/年、
  常务理事:3000元/年、
  理事:1000元/年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事业发展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七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要建立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会员缴纳的经费、捐助的资产及其他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简称中国邮轮人才联盟。其英文全称为:CHINA ALLIANCE OF CRUISE TALENT EDUCATION AND TRAINING,缩写为:CACTET。 
  第四十条  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依照本章程制定组织管理通则。 
  第四十一条 未经主席或执行主席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联盟内章程、文件、活动等任何内容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或进行任何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理事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中国高等院校邮轮人才培养联盟。
  附件:中国高等学校邮轮人才培养机构联盟组织机构
中国高等学校邮轮人才培养机构联盟组织机构
名誉会长:郑炜航
会长:马魁君
副会长:
1、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3、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5、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旅游系
6、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7、天津商业大学TUC-FIU合作学院
常务理事单位:
1、青岛邮轮海乘职业培训学校
2、黑龙江职业学院
3、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5、山东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学院
6、四川省南江教育集团
7、山西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8、中国旅游出版社
秘书长:杨杰
副秘书长:吴肖淮
联系人: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