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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01信息来源:

  海关总署专门为海南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1日公布,将在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进出境监管、境内及在境外期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23条。
  《办法》的主要特点体现为:
  1.专门为海南省制定。《办法》是海关总署根据国家赋予海南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对游艇管理“研究完善”和“先行先试”的政策而制定的,是海关总署专门为海南省制定的进出境游艇监管办法,是海关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2.增加了游艇出入境地点。明确了游艇除了可以在开放口岸的码头泊位停靠和进出境外,也可以在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出境,增加了游艇出入境地点。
  3.游艇担保灵活多样。《办法》规定了游艇负责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担保。担保形式可采取保证金和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包括经海关总署核准后,由游艇服务企业为其接待的游艇提供总担保。游艇服务企业的总担保只需在海关办理一次手续,即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为一定数量的游艇提供担保。
  4.进出境手续更加简便。《办法》规定除了提交担保外,进出境申报手续参照运输工具办理,手续更加简便。
  5.境外游艇在海南停留时间更能满足度假需要。《办法》明确规定境外游艇进境后,可在海南连续停留最长达30日,而且期满后经批准还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0日,累计时间最长为90天。
  6.海关监管更加规范。《办法》对游艇的进出境监管、境内境外期间监管、法律责任等均作出具体规定,为海关执法提供有效依据。该《办法》将在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下一步,海口海关将深入贯彻执行《办法》要求,坚持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原则,做好对进出境游艇的监管,加强与口岸联检单位的联系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游艇的通关疑难,形成合力,打造高效便捷的口岸大通关格局。
   今年2月11日,海关总署与海南省人民政府签署了《共同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在海南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等8个方面全力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升署省双方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域的合作层次。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海南游艇产业的发展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根据海南游艇经济发展规划,海南中长期规划建设游艇码头9个,近期规划建设4个,共1100个泊位。据海口海关统计, 2009年以各种方式进出海南的进出境游艇仅8艘次,2010年达到64艘次,比上年增长了8倍。